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国策,提高我院综合竞争力,促进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特修定我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特设立“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力争在5年内,使我院在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性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标志性的重大进展,并在国内有相当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口腔医学院。
(二)基金来源
每年按医院上年度业务总收入的3%设立学科建设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基金制形式滚动发展,每年剩余经费转拨入下一年度累积使用。
(三)资助项目
包括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优秀博士论文培育、科研项目配套、科技奖励、口腔医学研究所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及日常运作经费等项目。
(四)资助形式
各种资助项目均以课题形式提出立项。
(五)项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本院正式职工。
二、项目细则
(一) 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项目
1.资助参加在境外举行的重要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应邀在大会报告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申请人。
2.资助由省级和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属于我院学科建设标志性成果学术专著的编著和出版。
3.资助在中华口腔医学会及其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常委的申请人参加其所属学会组织的会议。
4.资助被 SCI收录的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著所需的外汇经费。
5.资助我院学科建设标志性成果的鉴定、申报等所需的费用。
6.资助在我院举办的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其它会议。
7.资助我院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赴欧美发达国家进行短期、对口的考察、培训等。
(二)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为鼓励和支持来我院工作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将其博士论文项目继续深入研究,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设立“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1.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1)全日制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院工作2年以内(含2年);
(2)所进行的研究课题有较大的创新性,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突破;
(3)在学期间科研课题已取得明显的阶段性进展,获得重要的科研成果;
(4)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
2.申请程序
(1)经导师推荐,博士毕业生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导师提交推荐书,介绍申请人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对研究项目的水平进行预测;
(2)医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申请人应向评审专家汇报课题研究的前景、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必要时,由医院送请院外同行专家评审;
(3)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有关管理办法
(1)本项目每年资助1-4项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分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类型,资助期限分半年和一年两种;
(2) 在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研究期间,按其获批准的脱产类型及受资助人所在科室的正式职工当月平均奖金,由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补贴,逐月发放。
(三) 科研配套项目
1.优先资助能取得标志性创新成果的课题。
2.主体内容能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面向世界的基础研究。
3.能创造可考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并立项开展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课题。
(四)科技奖励项目
1.科研成果奖励(单位:万元)
成果类别 |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
|
国
级 省 部 级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250万元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50万元 |
|
二等奖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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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40万元 |
|
二等奖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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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一等奖 |
30万元 |
|
二等奖 |
15万元 |
||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10万元 |
|
二等奖 |
5万元 |
||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10万元 |
|
二等奖 |
5万元 |
||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万元 |
|
二等奖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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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
一等奖 |
10万元 |
|
二等奖 |
5万元 |
||
中华医学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万元 |
|
二等奖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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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5万元 |
|
一等奖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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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5万元 |
||
三等奖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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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局 级 |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5万元 |
二等奖 |
2万元 |
||
三等奖 |
5千元 |
说明:以上奖项均以获奖最高奖项计算,不累计奖励。
上述奖励发给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所得不少于60%。
2.学术论文奖励
(1)第一署名单位且通讯作者单位为本院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标准给予100%奖励给通讯作者;
(2)第一署名单位为本院,但通讯作者单位为其他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标准奖励的50%奖励给予第一作者;
(3)第一署名单位为本院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为共同第一作者,且其他第一作者单位为非本院者,按以下的标准给予奖励:
2名共同第一作者:相应奖励金额×75%;
3名共同第一作者:相应奖励金额×60%;
4名及4名以上共同第一作者:[(100%+50%+30%+10%)×相应奖励金额]÷n [n为共同第一作者人数];
(4)国内期刊收录的论文只奖励被引频次前100名以内期刊及中华、中国等二级以上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国内杂志的增刊不给予奖励;
(5)上述论文以发表时当年度SCI收录IF因子及中国科学引频数据排名为准;
(6)奖励额度:
A. SCI收录论著奖励额度
影响因子(IF) |
奖励额度(元) |
IF<1<> |
3000 |
1£IF<3<> |
10000 |
3£IF<5<> |
20000 |
IF≥5 |
40000 |
综述按论著标准的50%奖励;
B.国内期刊论著、述评奖励1000元,摘登、技术方法按论著的30%奖励;
3.对于第一署名单位且通讯作者单位为本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版面费的报销按如下标准:
(1)100%报销:
SCI收录期刊;
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期刊;
口腔医学专业杂志中被引频次前3名期刊(最新公布,下同)及“国际口腔医学杂志”“中国口腔颌面外科杂志”;
国内期刊中被引频次前100名。
(2)50%报销:
非SCI收录的国外出版英文期刊;
国内期刊中被引频次前300名。
(3)其他期刊论文的版面费可由个人的科研经费报销。
4.科技著作奖励(单位:元)
一般著作 主编 副主编 编委
国家出版社 8000 4000 1000
地方出版社 4000 2000 500
获国家奖另加 4000 2000 800
获地方、部门奖 2000 1000 300
教材 主编 副主编 编委
全国统编 20000 10000 5000
公开出版发行 5000 2000 800
获国家奖另加 10000 5000 2000
获地方、部门奖另加 5000 2000 800
(五)口腔医学研究所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及日常运作项目
1.研究所需要购置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时,需向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院设备委员会论证该仪器设备的具体品牌和型号规格后,由院设备科负责购置。
2.研究所的日常运作经费由学科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每年的具体金额由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当年未用完的金额可划拨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如需要增加投入,由研究所向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管理条例
1.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为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科研科负责。资金的使用接受医院审计部门的审计。
2.评审机构
各科成立由正副主任及在岗正副高职称人员3~5人组成的学科组,学科组的主要职责是课题预答辩和初审。
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专项基金课题的终评机构。
3.申请审批程序
科研科受理项目申请书(见附件),提请专家审议并组织学术委员会终评(必要时采用答辩形式);医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审批。
4.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医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中山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附属光华口腔医院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稿)”即时作废,原“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管理奖励条例”中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6.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成员
凌均棨 赖亚力 张志光 曾融生 陈小华 程 斌
林焕彩 王大为 林雪峰 陈 暖 付 强
(以下无正文)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