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第三方陪护服务项目采购市场调研公告
一、市场调研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陪护服务项目
2.服务地点: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56号)
3.服务时间:2年,如服务提供商在合同期内服务标准未达到医院要求(比如一年内累计有3个月考核不达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为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院病人提供第三方生活陪护服务,所产生陪护费用由服务提供商与患者或家属直接结算。服务提供商在医院划定的范围开展第三方陪护服务业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提供的各类陪护服务项目和价格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并做好价格公示与服务告知义务。
5.服务提供商应根据法律规定与其派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服务提供商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派驻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工伤险等),因服务提供商派驻人员与医院方产生劳动争议时,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院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服务提供商需安排一名专职驻场管理人员,要求具备护理学背景,并具有2年以上(含2年)医院陪护服务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技能,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以满足项目管理各程序运作及质量保障。
7.服务提供商在医院区域范围内开展陪护项目管理活动时,其使用的印章、标识、标牌、各种宣传资料不得以采购人名义,不得向患者和家属做出与医院有隶属、代理等关系的误导宣传。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服务提供商统一证件,并着统一着装。服务提供商服务人员着装配饰也应当明显区别于医院方员工所使用的服装及配饰,以免患者及家属产生混淆。
8.服务提供商在承接陪护服务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病人坠床、跌倒、误吸、走失、烫伤、滑倒、擦伤、交通意外等)、均由服务提供商承担负责,一切与医院方无关。
9.服务提供商在承接陪护服务中造成医院或患者方其他设备毁坏,经认定属服务提供商责任的,由服务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10.服务提供商在承接陪护服务中造成医院或患者方财物损失(如发生盗窃、抢劫等情况),报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服务提供商须赔偿医院和患者的损失。
11.服务提供商在承接陪护服务中造成医院或患者方信息泄露的情况,给医院和患者造成名誉、信誉、精神损失的,报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服务提供商须赔偿医院和患者的损失。
12.服务提供商在承接陪护服务中禁止向患者推销、兜售、倾销各种产品,如果因相关产品给医院和患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报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服务提供商须赔偿医院和患者的损失。
13.服务提供商负责派驻人员服务期间的住宿、饮食等生活安排,因安排不当造成派驻人员人身安全问题,由服务提供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院方和派驻人员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服务提供商及其派驻的陪护人员严禁从事任何医疗技术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调节氧气流量、吸痰、接触手术创面、操作引流管/颌间结扎丝、解释病情或调整治疗器械等,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损害的,由服务提供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服务提供商的派驻陪护人员须100%持证上岗(护理员资格证或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待广东省标准化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启动后,尽快取得省级培训合格证)。
16.服务提供商需要为患者购买保障服务对象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为派驻员工购买保障护工意外或疾病医疗险,并持有效保单。
17.服务提供商在患者开始使用陪护服务时签署《三方免责确认书》,明确陪护过失责任归属服务提供商。
二、陪护管理要求
1.派驻现场的陪护人员需着装统一、仪表端庄,提供礼貌、主动、热情、周到的陪护服务。
2.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医院方的陪护需求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培训计划。
3.服务提供商应对派驻陪护人员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确保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4.服务提供商应做好派驻陪护人员的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操作及考核,提升陪护人员的陪护水平。
5.服务提供商应督促派驻陪护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
6.服务提供商应督促派驻陪护人员自觉维护医院方的权益、声誉,妥善保管保养好工作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
7.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医院方有关规章制度、保密承诺及安全作业承诺。
8.服务提供商应合理调配公司人力资源,妥善解决医院方突发性的陪护人员需求。
9.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医院方的陪护质量要求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应提供监督流程、评价标准、奖罚制度)。
10.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到病房巡查陪护服务工作情况,掌握陪护质量。
11.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人员定期到科室听取科室护士长对科室护工情况的意见反馈。
12.服务提供商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应为陪护对象、科室管理人员,并根据调查意见实行绩效考核。
13.服务提供商应对出院病人康复情况进行抽样电话回访,跟踪接收服务质量反馈。
14.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质量承诺书,定期接受医院方的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包括工作制度、工作质量、满意度抽查、知情同意书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记录。
三、报价要求
1.报价包含该服务项目每年交给医院方的管理费用,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
2.报价为含税价格。
四、参与采购需求调查的潜在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明或经营许可范围。
五、报名资料
1.服务方案和报价。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本项目需求服务的相关内容。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服务许可证。
3.公司近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按最近年份提供)。
4.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书,加盖公章的授权人代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至少三份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
6.公司相关宣传材料。
六、报名方式与时间要求
1.通过邮箱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2日。
3.报名邮箱: zdkqhlb@163.com ,邮件命名格式“陪护服务项目+供应商名称”。
4.资料要求:将本公告第五点所需报名资料按顺序整理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报名邮箱。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具体采购市场调研会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请确保报名资料上联系方式准确。本调研不承诺和最终购置关联,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020-83830621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