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申办流程指引

发布日期:2026-09-17

一、申请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及条件的广州市参保人员,在广州的定点医疗机构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于住院期间或出院后7天内,可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以下简称:延续护理评估)申请。

(一)符合延续护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1. 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

2. 疾病、外伤等导致的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的瘫痪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医疗护理;

3. 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医疗护理;

4. 褥疮Ⅱ期以上,需定期处理;

5. 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需定期处理;

6. 骨折牵引固定或髋部、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卧床医疗护理;

7. 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并有偏瘫或大小便失禁等功能障碍,需医疗护理;

8.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需医疗护理;

9. 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的慢性心功能衰竭,或心功能Ⅱ级但合并有肺部或其他慢性感染等并发症需长期氧疗。

(二)符合延续护理评估申请的条件。

1. 参加广州市长护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 年满60周岁;

3. 不在长护险失能评估结论有效期内;

4. 延续护理评估申请本年度内未超过2次。

 

二、待遇范围外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受理其延续护理评估申请:

(一)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或者病情不稳定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自发现之日起未满1年的;

(三)申请现场评估或接受长护服务的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

(四)其它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客观情形。

 

三、评估实施流程

(一)符合延续护理评估申请条件的住院患者自行联系长护定点机构确认服务意向。

(二)患者打印并填写《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个人信息部分,向住院主诊医生申请评估。

(三)《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经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师签名确认。

(四)患者(或其家属)携带医保凭证、《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至越秀院区1号楼1楼大厅出入院处确认盖章。

 

注:

1.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申办医疗机构,一份交已达成意向的长护机构,一份由参保人保留。

2. 副主任以上医师和主管以上护师需全部签名确认。

3. 护师填写评估表时,请勾选医疗护理项目时填写护理频次。